近日,围绕《安全生产法》法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蠡县收费站组织了专题学习。参会人员深刻认识到,对特定高危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性的安全评价,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前瞻性、关键性制度安排,必须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
一、深刻理解安全评价的预警器与过滤器作用
安全评价并非简单的程序性要求,而是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预测,并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对于矿山、金属冶炼及危险物品相关的建设项目而言,其本身固有的高风险特性决定了必须在规划建设阶段就进行彻底的风险筛查与评估。一是它是风险识别的“显微镜”。通过专业、系统的评价,能够深入剖析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特别是那些隐蔽的、深层次的技术与管理缺陷,避免带病上马;二是它是安全决策的“参谋部”。评价结论为项目能否建设、如何建设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科学依据,帮助决策者判断项目的安全可行性,从源头上优化设计、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三是它是事故预防的“防火墙”。通过提出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即落实风险管控手段,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提升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准确把握安全评价的法律强制性与适用范围
法律明确将安全评价作为特定高危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其适用范围精准聚焦于安全风险最高、事故后果最为严重的三大类领域:矿山建设、金属冶炼建设、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这体现了国家抓住主要矛盾、对最高风险领域实施最严格监管的明确导向。任何属于此范围的建设单位,都必须依法依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确保评价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三、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安全评价实效
学习的目的在于落实。结合法规要求,我们对安全评价工作 了了聊聊初步认识,一是严格履行评价程序。建设单位必须将安全评价纳入项目前期工作的核心环节,确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完成,杜绝先建设后补评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确保评价质量。在选择评价机构时,必须严格核查其资质与能力,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和深度。评价报告必须实事求是,结论明确,措施具体,真正发挥指导作用;三是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安全评价提出的各项对策措施,必须作为后续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到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确保评价成果有效转化;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把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或评价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安全评价是高危建设项目不可逾越的“安全门槛”。通过本次学习进一步强化了全体人员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大家一致表示,要将法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高度的责任感扎实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筑牢项目源头安全防线,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奠定坚实基础。